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除-1763-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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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楊寶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578645 1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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