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771-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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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黃少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165-2 1 1000 002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166-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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