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772-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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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李麗芬(即李仲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8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Y-09000019- 1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