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除-1789-2024121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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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楊陳素英 代 理 人 楊冬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於民國113年8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28087-9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