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除-1791-202501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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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陳亮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64211 0 1 400 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52034 2 1 440 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40541 6 1 498 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10086 2 1 548 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75624 4 1 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