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除-1795-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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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103043-7 1 10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103044-9 1 1000 003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3746-7 1 200 004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8510-4 1 220 005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X-078620-1 1 600 006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X-096267-8 1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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