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798-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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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鈦一科技有限公司、陳清庚、陳皇銘、倪鉦育、林俊吉、白逸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4年11月30日 95年4月7日 3,300,000元 9412N12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