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79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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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鈦一科技有限公司、陳清庚、陳皇銘、倪鉦育、林俊吉、白逸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4年11月30日 95年4月7日 3,300,000元 9412N1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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