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除-1800-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茹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周建國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3年5月31日 6萬392元 PN8299954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