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除-1800-202411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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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茹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周建國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3年5月31日 6萬392元 PN829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