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除-1810-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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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張明月 代 理 人 王鴻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王鴻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1日 20,000元 DK007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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