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83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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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簡宜君(即簡衍正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85161-7 1 770 2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96101-0 1 438 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125962 5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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