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除-1846-2024121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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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王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三0三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三0三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46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09986 4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