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除-1856-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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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陳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5月14日 3,240元 0013937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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