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除-1858-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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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許雅婷(即許政權之繼承人) 許敬英(即許政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206 002 台火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1 585 00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24 004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 1 1000 00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1 147 006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1 261 007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0 1 1000 008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0-0 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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