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除-1871-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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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朱定紘(即朱金獅之繼承人) 兼 代 理人 楊絢如(即朱金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709173-9 1 8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16428-9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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