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除-1876-202412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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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潘思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葉長青,付款人為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發票 日為113年3月1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支票號碼為AC0555666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