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880-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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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高淑端(即高劉阿菊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慧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2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53822-5 1 931 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90916-4 1 695 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26593-2 1 938 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85746-1 1 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