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除-191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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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于永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于光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3117 1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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