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除-1917-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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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洪婉眞(即洪志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90118-6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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