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1918-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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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李宛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同年 月23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31013-2 1 1000 - 002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31014-4 1 1000 - 003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31015-6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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