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除-1944-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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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成又湘(即成佩璋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詹麗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8791-2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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