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194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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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楊琪(即魏倫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9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6ND838787 1 10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6ND83877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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