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除-1948-20241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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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鄭柏桓(即陳初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4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654911-1 1 9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783745-1 1 4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944491-0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