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除-1950-2024123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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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高爵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2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9月20日 520,000元 0131538 9個月 003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4月20日 520,000元 0131539 9個月 004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9月20日 520,000元 0131540 9個月 005 張敏鈴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5年4月20日 520,000元 0131541 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