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除-1952-202412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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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郭花枝 監 護 人 江昭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113年度監宣字 第9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江昭瑩為其監護人,是江昭瑩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