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除-1956-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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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林子淳 訴訟代理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5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6月21日 72,103元 166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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