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196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陳麗珠(即楊銘堂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9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102950-9 1 1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