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除-1963-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林嵐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9月7日(週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林倍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3年3月22日 新臺幣100,000元 GC100392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