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除-1963-2025010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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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林嵐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9月7日(週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林倍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3年3月22日 新臺幣100,000元 GC100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