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除-197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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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唐佑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3年4月8日 175,000元 CE009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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