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除-198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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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劉冠伶(即劉建智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4817-8 1 11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06811-5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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