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1990-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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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吳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0618-0 1 50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0887 7 1 125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43854 8 1 143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9970 8 1 272 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60104 7 1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