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除-1993-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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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林瑞達(即楊惠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86153 9 1 100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5750 4 1 7 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123924 5 1 5 004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34794 5 1 5 00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6380 3 1 450 00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546803 5 1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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