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199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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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莊芳柔(即莊萬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2517-6 1 13 002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2897-1 1 66 003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4026-9 1 519 004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7997-1 1 119 005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920-3 1 35 006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16193-0 1 45 007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18160-1 1 39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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