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除-2004-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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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永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卓 訴訟代理人 陳鶯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第一商業銀行 八德分行本行 第一商業銀 行八德分行 民國110年7月22日 230,000元 342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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