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除-2004-202412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永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卓 訴訟代理人 陳鶯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第一商業銀行 八德分行本行 第一商業銀 行八德分行 民國110年7月22日 230,000元 3425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