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除-2021-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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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徐呂美雲 代 理 人 徐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55139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13404 1 16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52477 1 12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45888 1 166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95425 1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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