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2033-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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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代 理 人 蔡慧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民國 110年9月5日 新臺幣 10萬元 JC028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