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除-203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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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友琛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容 代 理 人 李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 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貳仟陸 佰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 亭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六百元、票據號碼QN2246 95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 第一五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一一二年十 月十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面額一萬二千六百元、票據號碼QN2246950號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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