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除-2047-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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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川利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祥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越野股份有限公司 黃恬靜 臺灣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28日 60,900元 AR426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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