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除-2050-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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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黃敏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鴻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10日 10,000元 DK007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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