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除-2050-20241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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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黃敏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鴻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10日 10,000元 DK007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