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除-2066-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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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莊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 1.發票人為黃嘉文,發票日為97年10月25日,到期日為109年10 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號碼為8479168,付款地為「北市○○路000巷00號4樓」(即公示催告記載之付款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本票1張。 2.發票人為黃嘉正,受款人為莊淳如,發票日為102年3月12日, 到期日為103年5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號碼為293967,付款地為「北市○○○路000號」(即公示催告記載之付款地: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本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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