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認可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陸許-8-20241206-2

字號

陸許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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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曾文山 代 理 人 蘇家弘律師 相 對 人 鄭勝福 鄭王蓓如 鄭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裁定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姓名「鄭玉蓓如」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鄭王蓓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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