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DV-113-養聲-12-20241001-2
字號
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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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4年6月15日歿、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 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丙○○之養女,因養父已死亡,爰依 法聲請准予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3項、第10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有丙○○之紐西蘭死亡證明、戶籍謄 本、關係人即丙○○之女乙○○補正狀等件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聲請復查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之裁定,須待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