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事聲-10-20250205-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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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洪春福 相 對 人 洪皓成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 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時,自應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是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之規定。復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異議,已逾異議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早已移民加拿大多年,根本未實 際居住臺灣地區,且此事為亦為身為異議人兄長之相對人洪皓成所明知,並曾多次拿來於本案訴訟中攻擊異議人。相對人故意拿異議人無實際居住事實的地址於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書狀中記載為異議人之送達地址,卻不願依法為異議人實際住居之國外處所送達,或以曾經陳報為異議人送達代收人的地址為合法送達,本案相關送達顯不合法,故依法提出異議。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 12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異議人戶籍地新北市○○區○○街0號5樓,而由社區服務中心代為收受,有異議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事聲卷第1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事聲卷第21頁)、送達證書(司聲卷第27頁)在卷可參,異議人該戶籍地應計算在途期間2日,是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再加在途期間2日,異議人至遲本應於113年11月10日提出異議,惟該日為星期日,故本件異議期間應順延至113年11月11日屆滿,然異議人遲至113年11月14日始提出異議,此觀異議人民事異議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司聲卷第31頁)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條,其異議業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顯非合法,本院司法事務官即於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原裁定之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稱異議人早已移民加拿大多年,根本未實際居住臺灣地區,且此事為亦為身為異議人兄長之相對人洪皓成所明知,並曾多次拿來於本案訴訟中攻擊異議人。相對人故意拿異議人無實際居住事實的地址於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書狀中記載為異議人之送達地址,卻不願依法為異議人實際住居之國外處所送達,或以曾經陳報為異議人送達代收人的地址為合法送達,本案相關送達顯不合法等語。惟查,依異議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事聲卷第1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事聲卷第21頁)所記載,異議人於112年6月26日遷入新北市○○區○○街0號5樓作為戶籍地迄今均未變動,且異議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並未有任何異議人遷出國外之紀錄;此外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記載異議人住「新北市○○區○○街0號5樓」(見事聲卷第25頁),異議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於113年6月28日提出之民事委任(律師)狀又記載異議人居「新北市○○區○○街0號5樓」(見事聲卷第37頁),以及異議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裁定上訴駁回,該最高法院裁定亦明載異議人住「新北市○○區○○街0號5樓」(見事聲卷第39頁),並經本院調閱此等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原告仍有以該戶籍地為其臺灣生活關係之中心或收取相關信函之通訊地之意思,即原裁定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街0號5樓,應已生送達之效力。從而,異議人對原裁定所提異議已逾異議期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原裁定之異議,於法有據,異議人針對本院司法事務官113年12月5日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裁定以上開理由提出異議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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