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事聲-18-20250317-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郭怡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傅天祥即恩緹悠活時尚診所間因本院114年 度事聲字第1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3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