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事聲-19-20250221-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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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相 對 人 呂景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0號裁定提 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業已於113年12月6日送達異議人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異議人於收受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113年12月16日具狀聲明異議,有其民事異議狀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查,未逾法定10日之不變期間,且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案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6之建 物曾經查封拍賣程序,此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北金職四第15號通知函可參,並且於上開通知函中關於系爭建物之使用情形欄位,明確記載「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呂景諭稱係其向天強有限公司購買,現自住使用中」,此 欄位之記載為書記官現場之實際記錄,足證相對人實際居住 於上開地址內,並且無權占有所有權應歸屬於聲請人之不動產。次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雖設於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段000號4樓,惟相對人主觀上明知與法院往來文件所填寫之地址需要填寫「可收信之地址」係因地檢署與法院的正式通知均係以郵局書面寄送,故須填寫可收信之地址,此由113年11月26日陳報狀檢附之附件三可佐;又客觀上相對人一直以來以房屋所有人自居,甚至本案建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亦誤認以相對人為管理費繳款通知之對象,而實際繳納管理費並無權占有所有權應歸屬於聲請人之不動產,此由113年11月26日陳報狀檢附之附件四可佐,且於房屋遭查封時自稱其現正自主使用中,均在在足證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6為相對人之住所,故本院應有本案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管轄權。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相對人戶籍謄 本(司促卷第33頁)、個人戶籍資料(事聲卷第25頁)在卷可稽,且異議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486、35487號不起訴處分書亦記載相對人「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6」(司促卷第35頁),顯見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6建物對相對人而言應僅為居所而非住所。另查,由異議人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可知異議人係主張其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6之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且相對人並無使用、占有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權,故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應向異議人給付自106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145萬5,414元與法定利息,即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原因事實發生於相對人居所地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6,依前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得由相對人居所地法院即本院管轄。原裁定逕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之理由,而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本院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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