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4-事聲-4-20250120-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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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董金龍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林莉華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司促 字第1090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之處分,聲明異議。按對於司法事 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異議人聲明異議,未 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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