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亡-1-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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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蘭股) 失 蹤 人 施明安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施明安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施明安(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施明安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 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施明安年逾80歲,於民國96年10月15 日經臺北○○○○○○○○○逕將其住址變更至該所搬遷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之3,嗣於106年間因該所遷移,於106年6月1日住址變更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失蹤人施明安業於82年11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列報為失蹤查尋人口,且戶口查詢相關親屬資料,無辦理95年國民身分證且無全民健保投保紀錄、出入境紀錄。另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復查有亡者「施明安」安厝於陽明山臻愛樓B2樓90排21號8層之骨灰罈,且墓碑上記載「故陸軍上士」」然無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可供確認,且查無兵籍資料,是施明安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 謀次長室113年8月13日國人勤務字第1130215463號函、戶籍資料、臺北○○○○○○○○○113年7月29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360054701、11360054702、11360054703、11360054704號函暨清查人口查詢名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3年7月3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防字第1133038865號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北市後備指揮部113年8月19日後臺北管字第113001072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8月2日輔服字第113005607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30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8004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8月2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908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8月1日移署資字第1130090436號函、臺北○○○○○○○○○113年8月9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36005832號函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卷第7-72頁),堪信為真正。失蹤人施明安(00年0月00日生)於82年11月30日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算至89年11月30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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