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仲執-1-20250224-1

字號

仲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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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萬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苡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9萬9,022元(即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320萬3,040 元,第2項仲裁費用金額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說明第2項記載之 「9萬5,982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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