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仲執-2-20250306-1
字號
仲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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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5萬6,159元(即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依仲 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 程序費用4,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