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4-仲訴-3-20250117-1
字號
仲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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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訴字第3號 原 告 樹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琰 被 告 泳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289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