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全聲-10-20250328-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守禮 相 對 人 何彥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 113年度全字第726號裁定在案,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717號為假處分之執行,嗣經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院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裁定:「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就其依本院113年度全字第726號假處分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現已逾上開裁定期日,惟相對人迄今仍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撤銷假處分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所定之期間,係裁定期間,非不變期間,故債權人雖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於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前起訴者,法院即不得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三、經查,兩造間係因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國公司)之 出資額轉讓及董事變更登記與新國公司持有之上櫃公司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華泰富公司)股份4,242,448股權利等事項所生糾紛(下稱本案糾紛)之緣故,經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處分,現已為保全程序執行,且本院以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情,經調取113年度全字第726號、113年度司執全字第717號卷宗以及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裁定核閱後,固屬實在。惟相對人與第三人何佳洲已於114年3月4日就本案糾紛之請求向聲請人以及第三人郭明昌、鄭翔仁提起請求回復出資額登記等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626號受理以處理補正裁判費程序中乙節,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格以及114年度補字第626號卷宗封面暨其內民事起訴狀節本附卷可參,相對人早在聲請人114年3月19日提出本件撤銷假處分之聲請之前即已起訴,揆諸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無從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基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